中新網台州11月27日電 (見習記者 謝盼盼 通訊員 應雨軒)浙江台州玉環一礦業公司採礦,導致人家的祖墳被毀,屍骨難尋。祖墳毀損,這戶人家的兄妹5人滿腔憤怒,將該礦業公司告上法院。
  今年77歲的潘大爺家住玉環縣龍溪鎮,家中兄弟姐妹4人,潘大爺是老大,最小的妹妹也有61歲了。潘大爺的祖父母於1927年辭世,同葬於玉環縣龍溪鎮一山頭半山腰。1991年,兄妹五人重修祖父母墳墓。每年清明或其它節日,他們都會去上墳祭拜。
  2004年,玉環一礦業公司開始在玉環縣龍溪鎮潘大爺祖墳所在的山採礦。同年,潘大爺兄妹5人去掃墓時發現祖父母墳墓產生多處裂縫,之後他們就找上那家礦業公司要求賠償,在礦業公司實地勘察後,於2006年4月賠償潘大爺2000元作為墳墓的修理費。
  10年過去了,2014年4月5日清明節,兄妹5人掃墓時發現祖墳三分之一(位於後背部)連同山體斷裂倒塌。為此,兄妹幾人再次找上這家礦業公司。“我們曾電話聯繫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進行協商,都沒有結果,要求村委會、龍溪鎮人民政府司法所調解,然而這家公司都推諉不到場。”說起這事,兄妹幾人感到無奈。
  同年6月份,潘大爺家的祖墳再次倒塌,僅存左邊五分之一,墳墓連同坍塌的山體泥石均滾落在右邊石礦底部。至此,潘大爺家的祖墳幾乎全部毀損,墳墓內的骨骸至今未能尋獲。
  同年7月底,潘大爺等兄妹5人向玉環縣人民法院起訴,稱被告礦業公司為了開采礦石牟利,挖掘其5人的祖墳,使得他們蒙受感情創傷和精神痛苦,要求被告公司方協助尋找其祖父母遺骨,賠償墳墓遷址費用、精神損失費共計130000元。
  被告礦業公司在答辯時稱,2011年1月公司就已經結束爆破作業,距離原告發現祖墳倒塌已有三年多時間,公司方在2006年7月及2008年1月分別與潘大爺的2個兄弟簽訂了墳墓附件的山體買賣合同,認為兩原告也有過錯。
  對此,原告方反駁,據他們瞭解被告公司是在2013年12月爆破結束的。經過實地勘查,很明顯祖墳是因為被告方採礦缺乏安全註意義務導致倒塌。“我們是有賣過地給被告公司開采,但地跟祖墳差一個山扛頭!”潘大爺的2個兄弟辯駁道。
  記者27日從玉環縣人民法院瞭解,該法院已作出判決,判決該礦業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6000元,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。(完)  (原標題:企業採礦毀了他人祖墳 法院判決賠償46000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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